[]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2012年度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3]4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8-12
实施时间: 2013-8-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政策的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进口天然气的核算体制,现将中石油进口天然气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均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收到相关拨付款项后,应作为应税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增值税纳税地点等 济国税函[2007] 2007/1/5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 财税[2009]101号 2009/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 甬地税二[2005] 2005/2/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在建期间土地使用税 济地税函[2002] 2002/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 新地税函[2013] 2013/3/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 浙地税函[2003] 2003/2/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 京国税发[2004] 2004/11/1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证券服务 湘地税函[2002] 2002/8/1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 青国税税政[200 2000/2/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京国税函[2002] 200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