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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2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5-25
实施时间: 2015-5-25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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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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