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5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8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1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附后)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取消有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减收增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本地区(含县、区)清理取消情况以及减收增支情况报送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
  三、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的相关经费保障、票据缴销、清欠收入等按照财税[2015]92号文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9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 宁价费发[2012] 2012/8/1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1997/6/28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辽价发[2010]11 2010/11/30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皖价费[2012]21 2013/1/1
铜川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 1999/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 浙财综[2013]11 2013/12/3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09年行 青价费[2009]55 2009/3/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门涉企行 沪国税征科[201 2011/2/1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0001/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 沪财税[2017]99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