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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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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各驻青单位,青岛市排水管理处,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黄岛区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15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和缴纳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仍按《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7]1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青价费[2005]57号)中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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