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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形式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1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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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33号)要求,现就我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我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坚持自愿原则,谁委托,谁付费,评估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经营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不得垄断市场、操纵价格,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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