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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5]10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7-24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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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精神,现将煤炭资源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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