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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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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统一和规范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管理,方便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核销手续,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南京关区全面推广应用“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监管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辅助管理系统”为海关辅助执法类信息化管理系统,海关业务管理属于执法操作。企业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申报的有关数据及信息资料具有法律效力。
  三、“辅助管理系统”上线过渡期为半年,在2011年6月30日前,南京关区联网监管企业应完成“辅助管理系统”的上线应用工作,统一采用“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联网监管业务操作管理。
  四、在“辅助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后,联网监管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启用新的电子账册,采取新、老电子账册切换的方式,实现“辅助管理系统”的上线应用。
  五、联网监管企业应按照海关关于电子账册通关业务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报关清单进行申报,报关清单经归并后生成报关单简表,再进行正式报关。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清单申报的,须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在报核前进行报关清单补申报。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总署H2000系统“E”账册实现报核和单耗申报功能前,经主管海关批准,企业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在报核前向海关申报料号级单耗数据。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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