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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1-5-2
实施时间: 2011-5-2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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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统一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海关总署按照“集中统一,分级办理,加强审核,备案管理”要求,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管理制度。结合南京关区实际,现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南京关区海关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实行授权关区海关办理部分减免税事项,重大减免税事项报南京海关备案认定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京关区减免税事项授权办理制度
  (一)授权隶属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
  授权隶属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具体为:鼓励项目、自有资金、科教用品、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远洋渔业、保税区、科技开发用品、科技重大专项。
  授权隶属海关办理上述减免税事项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和延期手续,要求上报总署核准的税款担保事项除外。授权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办理后续管理中的审批事项。
  (二)南京海关直接受理减免税事项
  南京海关直接受理减免税事项具体为:无偿援助、残疾人、船用设备、陆上石油、扶贫慈善、国批减免、公益收藏、以及其它减免税项目。
  对国家新增减免税项目,由南京海关根据规定另行公告明确受理海关。
  二、重大减免税事项报南京海关事前认定管理制度
  南京关区重大减免税项目备案、商品减免税审批实行事前备案认定管理制度,具体重大减免税事项详见附件。对授权隶属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中,限额以下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商品减免税审批的受理、审核及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由隶属海关直接办理。重大减免税事项由隶属海关受理初审后,上报南京海关备案认定。
  对实行总署事前备案管理事项,须经南京海关转报总署备案同意,下发《海关总署重大减免税事项准予备案通知书》后,隶属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或商品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征免税证明》。
  对实行总署事后备案管理事项,如总署发现存在差错,隶属海关将根据总署书面通知要求,通知有关企业限期改正。
  对不需要报总署事前备案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南京海关在收到主管海关寄(送)有效纸质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制发《南京海关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核通知书》。隶属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或商品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征免税证明》。对于情况复杂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实行事前备案认定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在南京海关或海关总署审核期间,相关货物需申报进口的,有关海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所有经过南京海关事前认定的项目,因转制、合并、拆分等事项导致主体性质发生变化,以及进口设备清单发生重大调整,需要继续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应报南京海关重新审核认定。
  南京海关将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关区实行事前认定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范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南京海关实施事前认定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及报送材料
  2.企业(集团)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doc    
附件1.doc    
附件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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