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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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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动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规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整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署加发[2011]2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地区两仓功能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两仓功能整合是指:在原有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基础上,实现两仓政策叠加,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向综合保税仓模式的功能整合,使仓库货物实现境内外双向进出,能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达到功能互补。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保税仓库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试点:
  (一)仓库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最近一年无走私或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三)保税仓库中仅有公共型保税仓库可纳入两仓功能整合范围。
  三、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两仓功能整合申请报告;
  (二)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三)仓库位置图、平面图;
  (四)仓库管理制度及管理系统功能说明等,仓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保税货物(含出口监管仓货物)的管理流程、各部门职责、差异处理、盘点制度等内容;管理系统功能说明应包括系统模块、各模块功能及操作说明等内容;
  (五)上年度的年审情况报告;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仓库主管海关对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同意的,报南京海关加贸处审批。
  五、试点仓库可同时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
  六、试点仓库凡符合集中申报资格的,经海关批准,均可开展出仓和入仓的集中申报。
  七、试点仓库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仓库存储货物的备案、进出口进行管理。此外,试点仓库还应将仓库货物的进出存动态信息纳入企业自身物流系统管理。
  八、主管海关每年需对试点仓库实际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并结合H2000电子账册和企业自身物流管理系统,对试点仓库进行一次阶段性核销。主管海关应对试点仓库每两年更换一次电子账册,将上一本电子账册库存结转至新的电子账册。
  九、南京海关加贸处每年结合年审对两仓功能整合试点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将发文确认企业试点资格,对经审核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文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十、试点企业试点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海关可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试点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未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以及其他影响海关有效监管情事的;
  (二)试点企业申请取消试点资格的:
  (三)试点企业符合暂停、注销保税仓库或出口监管仓库有关规定的;
  (四)试点企业出现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异常情事的。
  十一、本公告事项仅适用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附件: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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