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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5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6-2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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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贸易服务便利,规范海关对电子商务企业进口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试验区开展电子商务货物进口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海关核准,可通过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存储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开展电子商务货物进口交易。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信息化辅助系统对接并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企业可采取“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具体事宜详见天津海关2015年第7号公告(详见附件)。
  四、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口货物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2015年第7号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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