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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6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6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6-2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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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航空检测业务(以下简称检测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
  二、试验区特殊区域企业申请开展检测业务,须符合天津海关2015年第13号公告(详见附件)相关要求。
  三、检测业务应具有进出区货物一一对应无单耗的特点,海关对检测业务按照保税物流模式监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2015年第13号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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