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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4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7-31
实施时间: 2015-7-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940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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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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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xiang2015   2015年8月14日
不明白此条规定:“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williamxyzhang   2015年8月12日
及时政策,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