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01年记账式[七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7-17
实施时间: 2015-7-17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2001年记账式(七期)国债、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将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记账式(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917”,证券简称为“国债917”,是2001年7月31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3元。
  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082”,证券简称为“地债1206”,是2012年7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13元。
  三、本所从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30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30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5年7月31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中国银行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 湘地税函[2002] 2002/1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 苏国税函[2003] 2003/10/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 内国税所字[200 2000/4/1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2 2011/12/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 鲁国税函[2007] 2007/7/3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 湘财税[2003]3号 2003/2/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 湘地税函[2004] 2004/3/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冀国税函[2003] 2003/6/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 冀国税函[2003] 2003/7/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光大银行长沙支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