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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有效性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3-20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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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为部分有效文件,其中,第三段“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的规定现行有效。
  以上所称“规定的时限”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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