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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美国Weinberg&Company,P.A.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5]4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6-25
实施时间: 2015-6-25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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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Weinberg&pany,P.A.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9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9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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