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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8
实施时间: 2015-4-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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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要求,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决定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5年10月底结束。检查重点和内容如下:
  (一)围绕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大重点行业检查力度。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检查力度,维护财经纪律。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结合“营改增”试点,开展对广播影视服务行业检查,关注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绩效。三是为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选择农业、粮食相关行业开展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可选择1-2个行业作为检查重点行业,选择相关行业范围内的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展检查,并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围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围绕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价,选择地方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为全面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选择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检查。结合政府会计和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探索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方式。
  (三)围绕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大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五年轮查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回头看”。通过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层层推进的方式,对五年轮查一遍轮空的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意识淡薄的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要切实加强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对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有选择性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四)重点检查内容。
  1.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密切关注企业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职工薪酬的计量、企业合并重组、金融工具和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高风险业务,以及近两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实施情况,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打击编制虚假报表、调节粉饰利润、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重点关注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对营改增试点情况,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果进行深入调研。
  各地要结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财务票据、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各地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财务票据及“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2.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指引(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除执业质量外,应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二、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严肃财经纪律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财务票据整治、“小金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巡视、集中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要全面建立和完善考评制度,市州对市县财政部门工作质量要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要在本系统内通报并抄报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安排中充分保障检查经费,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开展“双向延伸”检查。在确定检查名单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双向延伸的检查优势,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对列入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延伸检查1-2户重点行业涉及的单位。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大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财政部将进一步组织部分地方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综合评价和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检查成效,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完善公示公告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查前公示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编制与政务公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省厅将加大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公示公告力度,一是在每年的公告检查结果中增加对各地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二是借助媒体对各地的公示公告情况进行集中宣传;三是对各地全面建立公示公告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五)确保检查规模和覆盖面。2015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市(州)本级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8户,恩施、黄石、鄂州、随州、林区、天门、潜江、仙桃本级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5户,县(市、区)检查户数不少于3户,省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选择2-3户。各地2015年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省厅另有要求的除外),年终考核时按未完成检查任务扣分。
  各地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厅请示汇报。检查过程中,财政厅将采取实地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各地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各地应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被查单位名单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由省财政厅统一下达检查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已公布的2014年度检查公告、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组织市县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财政厅。
  2、各市州检查开始后,应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信息报送将纳入全省考评通报。
  3、各市州应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财政局直接检查和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总结。总结要反映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情况,包括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监管的思路、主要做法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并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3)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2)。
  (4)信息材料。包括检查动态信息、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材料。
  上述材料(除动态信息外)应于10月20日之前报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二)考核评价。检查结束后,财政厅将对各市(州)、直管市、办事处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抽查部分市州所属的县(市、区),省厅驻各地办事处联合所在市州财政局考核评比其所属的县(市、区),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省(市、州)通报,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3.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4.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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