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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网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11
实施时间: 2015-6-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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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0号)规定,我市保险机构自2015年6月16日起开展联网征收车船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也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并代收车船税。
  二、2015年6月16日以前已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作为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的依据。保险机构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查询核实车辆的完税情况。
  三、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已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以及有2015年以前年度欠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或车辆车船税代征单位缴税。
  四、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车辆车船税的代征单位,除“好易”电子自助终端外,一律终止代征业务,“好易”电子自助终端于9月16日终止代征业务。
  五、自2015年9月16日起,通过广州地税网站缴纳私人车辆车船税业务停止办理。
  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私人车辆代征业务部分内容及附件2于2015年9月16日起停止执行。单位车辆车船税缴纳业务仍适用3号通告,同时自2015年6月16日起,新增保险机构代收模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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