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5-22
实施时间: 2015-5-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确定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 冀政办发[2015] 2015/2/15
关于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5] 2015/5/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 皖国税函[2003] 2003/3/25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审核工作有关问 晋国税函[2007] 2007/9/2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 吉国税发[2001] 2001/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2002] 2002/3/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我区2002年度第二批享 桂国税函[2002] 2002/9/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产品 琼国税函[2003] 2003/4/14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他相关实施问答 2020/12/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 浙国税流[2003]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