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5]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6-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3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大地税发[2003] 2003/10/14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 晋财税[2024]3号 2024/3/1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 豫地税函[1999] 1999/5/2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 内地税字[2004] 2004/4/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修改 2014/9/16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闽经信函投资[2 2016/11/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 津地税征[2003] 2003/1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冀国税发[2004] 2004/2/1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 湘地税发[2003] 2003/10/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 京国税发[2007] 20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