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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5]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6-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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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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