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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64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2
实施时间: 2000-12-1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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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的要求,市局决定:统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于每月初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审报手续。为避免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出现高峰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同时务必将纳税期限调整时间及时通知有关的纳税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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