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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和冀东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8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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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2008年度增值税预征率仍然按0.9%执行。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将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2008年1月新增加油站和变更加油站名单下发给你们,名单中所列加油站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件:1.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新增及变更《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2.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新增及变更《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八年二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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