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15
实施时间: 2015-5-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至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第一批下放至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产品如下:
  (一)粮食加工品。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二)饼干;
  (三)薯类和膨化食品。包括:膨化食品和薯类食品;
  (四)茶叶及相关制品。包括: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五)蔬菜制品。包括: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六)水果制品。包括:蜜饯和水果制品;
  (七)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八)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
  (九)食糖。包括:糖、冰糖、方糖、冰片糖;
  (十)糕点。包括:糕点、月饼、月饼馅料。
  二、下放时间
  自2015年6月1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将粮食加工品等十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委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再负责上述食品类别和单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 已批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换证或变更许可事项的,由各区县监管局审批发证。
  (三)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前已受理的,仍由市市场监管委继续审批发证。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 津市场监管食产 2015/5/15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津市场监管规[2 202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