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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16
实施时间: 2015-3-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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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有关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的精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
  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登记管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高校、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价质相符
  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学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学校除按登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监管权限,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民办高校,以及驻昌本科高校等与省属单位挂钩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监管所辖区域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对超越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一是公布自主定价学校清单。按照监管权限,建立省、市、县三级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清单,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核并汇总后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民办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兼专职教师情况、学校近三年收支状况以及出资、回报情况等。
  二是实行收费登记管理。对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后,应在收费标准公布执行之日起20日内到有相应监管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登记。一经登记,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三是推行价格服务承诺。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后,必须进行公开承诺。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与收费标准一并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四是做好收费公示。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公示清单内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相关办学情况(入学分数、升学率、退学率或就业率等)。同时,要求学校在招生简章、学校网站上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五是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一些违反价格承诺、价质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假借民办学校名义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实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社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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