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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1]14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1
实施时间: 2001-5-2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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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所欠税款,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清缴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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