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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残联[2015]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0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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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二、政策执行口径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三、其他要求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地残联、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地税部门要及时向残联反馈残保金征收和免征数据。
  免征残保障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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