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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工作授权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4]14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0-8
实施时间: 2014-10-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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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2014〕48号)要求,为了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授权属地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管理权限下放至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地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执行,同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仍按鄂价费规〔201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车辆通行费调整标准。对政府利用贷款或集资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车辆通行费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和制定收费标准。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权限下放至市(州)、县级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专业渡口过渡收费调整标准。授权调整过渡收费标准的专业渡口,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专运汽车的非经营性渡口,具体包括巴东南潭河、长阳鸭子口、枝江白洋、秭归香溪、石首三义寺、公安港关六个渡口。专业渡口过渡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后提出申请,报市、州物价、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本次下放授权由属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不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事项。上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执行。
  六、各地在贯彻落实上述收费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与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或省财政厅综合处咨询和联系。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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