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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简化CEPA、ECFA单证提交需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5
实施时间: 2015-5-5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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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就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对于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无需再行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二、海关保留在必要情形下收取原产地证书原件并开展核查的权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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