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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宜昌市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费函[2014]1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1
实施时间: 2014-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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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宜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的请示》(宜价费〔2014〕8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的通知》(鄂财综字〔2014〕1817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宜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时,可按每车20元的标准收取电动自行车号牌费。
  二、所收费用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及时到宜昌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12 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报。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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