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4-22
实施时间: 2015-5-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海关总署决定,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对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货物,请相关企业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原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系统将于6月1日起停止运行。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照现行规定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 京国税发[2002] 2002/4/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深国税函[2002] 2002/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攀枝花市出口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 川国税函[2001] 2001/8/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粤国税发[2004] 2004/6/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闽国税函[2006] 2006/12/2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豫国税发[2004] 2004/9/1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鄂国税发[2008] 2008/6/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 鲁国税发[2001] 2001/6/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京国税[2000]13 2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