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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实行过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商价字[2014]1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24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9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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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天然气过渡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管道天然气实行过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我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即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8元调整为4.08元,其中:工业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不得突破3.9元。
  二、因价格调整而减少的收益,由你公司负担,自行消化,市财政不给予补贴。
  三、调整后的天然气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你公司要耐心做好有关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特此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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