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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所[2005]16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7
实施时间: 2005-9-27
失效时间: 2011-7-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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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单笔财产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单笔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类财产损失受理环节。纳税人上报财产损失相关资料,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需报市局审批的,则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资料递交市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7
实施时间:2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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