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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增补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5]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22
实施时间: 2015-4-22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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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机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27号)和财政部关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补充成员后的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负责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承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增补成为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五)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浙财预执[2014]2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义务;
  (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二、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的确定
  根据《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0家。2014年已确认23家金融机构为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本次增补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家,依据各金融机构申请情况,按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三类指标综合计分确定。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7家,依据承销团成员申请,按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和2015年承销意愿确定,其中2014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前三位的承销团成员已自动获得主承销商资格。
  请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增补为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填写《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申请表》(附件1),2014年已确认为承销团成员的23家金融机构(名单附后)填写《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意愿表》(附件2),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楼丽娜,电话(传真):0571-87056538;周慧坚,电话(传真):0571-87057626。
  附件:
  1.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申请表
  2.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意愿表
  3.2014年组建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23家)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相关附件:
浙财预执〔2015〕1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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