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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4]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28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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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4〕1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按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收取考试费。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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