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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6
实施时间: 2015-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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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函》(鲁牧计财发〔2014〕8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1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3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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