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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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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时停止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调整实施,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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