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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15]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9
实施时间: 2015-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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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本次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要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对在2015年1月1日前已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收费资金,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对在2015年后已收取的收费资金,应全额退还缴费人或缴费单位。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所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通过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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