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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综[2015]7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2-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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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请批准调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务函[2015]6号)收悉,鉴于我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本上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执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统一标准,具体为:每科45元,考务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收取。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委通知市医学考试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5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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