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综[2015]7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2-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请批准调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务函[2015]6号)收悉,鉴于我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本上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执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统一标准,具体为:每科45元,考务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收取。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委通知市医学考试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5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 甘发改收费[201 2013/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施工特种人员 闽价费[2015]33 2015/3/1
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2/1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 闽价费[2007]28 2007/7/1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 辽价函[2009]14 2009/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2]11 2012/10/8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 黑价联[2014]66 2014/8/8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继续执 陕价行函[2014] 2014/10/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 津发改价综[201 2014/6/27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收取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1]68 201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