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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4]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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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辽宁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3]15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核定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省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详见附表。其中,广告师、助理广告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考试收费标准为我省新定标准。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报名费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上缴国家和省、市留用费用。除此以外,收费部门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你厅及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本复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在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附:辽宁省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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