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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4]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15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7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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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运[2013]288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其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标准中包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换证周期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重新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从2014年 6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 月 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辽价函[2011]25号文件中涉及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规定有效期延至2014年 5月31 日。
  附件:辽宁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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