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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5]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3
实施时间: 2015-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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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统一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取消前的衔接工作。对已发放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应继续执行;到期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取消后,对已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一律废止,并不得办理新证。今后,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地要建立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今年起,每年5月底前,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通过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网址:https:),填报上一年度收支情况,不断加强和完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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