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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5]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26
实施时间: 2015-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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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计委: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查阅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辽卫函[2014]467号)收悉。经研究,并依据保本微利原则,同意将复印病历资料工本费由每页0.50元降为0.40元,其它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复制CT、MRI病例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制作微缩病例资料光盘(全套病例资料),每人份30元。
  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文件规定前,应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2015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3]113号)有效期延至2015年3月9日。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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