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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建[2005]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5-9
实施时间: 2005-5-9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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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主管部门(含越城区、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迪荡新城开发办)、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财政财务管理,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绍政发[2004]63号),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仍应单独设帐进行会计核算。如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完成,后期工作实行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将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整理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编制后,交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将年度资金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项目代建单位。
  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拨付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代建单位按项目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并向财政部门请领建设资金。
  3、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意见及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4、建设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单位资金拨付要求将款项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代建单位等有关收款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5、财政全额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
  6、项目代建单位应按月向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及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进度表和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附件: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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