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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结报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综[2005]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5-31
实施时间: 2005-5-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9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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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强化对财政票据的监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票样目录和编码等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68号)精神,特制定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票据结报、核销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是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二、结报核销办法
  1、各用票单位原则上在已核定的月用票量范围内购领财政票据,并按月结报核销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按月结报、核旧换新”。
  2、实行票款分离的用票单位应将资金收入当天缴入签约的代收银行的财政专户。
  3、对使用票据极少,或未能按规定及时结报的用票单位,市财政局将提供代开票据服务。
  4、各用票单位(包括实行票款分离的)对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按规定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报核销。
  5、财政票据实行一年一清,各用票单位每年末最后一次结报时将未用完的非整本票据作剪章作废处理,结清所有款项。
  6、对用票单位使用往来款票据开具的款项,结报时请在结报表上分类填写款项内容和结报总金额。凡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应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属代收代办款项,结报时需附支付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节余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同时对代收代办款项我们将根据情况作必要的核查。
  三、管理监督
  1、各用票单位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做好票据的结报核销工作。
  2、对未按时结报的用票单位,市财政局将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的督查和抽查。
  3、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将按《暂行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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