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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07]39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0-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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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港区分局,经济开发区、港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全面推进现代新农村文化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大对农村文化的投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6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委[2006]28号)精神,决定在“十一五”期间设立嘉兴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现将《嘉兴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 兴 市 财政 局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及引导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007—2010年专项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从市级文化发展资金中安排250万元、一般预算安排250万元。
  第三条 建立嘉兴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与嘉兴市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小组二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和补助资金的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分配。方式为:财政转移支付。
  1、目标管理原则。专项资金补助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相结合。
  2、分级负担原则。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以区、镇为主,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择优扶持原则。市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对完成考核目标、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单位给予奖励,作为项目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市本级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先进达标项目奖励:
  1、省、市级“东海文化明珠”奖励:获省级“东海文化明珠”称号的镇(街道)除省级奖励外另以设备形式补助2万元/个;获市级“东海文化明珠”称号的镇(街道)以设备形式补助4万元/个。
  2、市级村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合格项目:村文化活动中心补助3万元/个;村文化活动室补助2万元/个;村文化活动室扩建成中心补助1万元/个。
  3、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市级村(社区)文化示范中心建设补助:在市级村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合格项目奖励的基础上,列入市级村(社区)文化示范中心的补助设备经费2万元/个,列入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的再补助设备经费1万元。
  (二)市本级图书馆乡镇分馆(室)、文化馆(站、中心、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维修及设备购置建设项目补助:
  1、新建达标图书馆乡镇分馆、村图书室补助设备购置费10万元、购书经费30万元。
  2、已建成达标乡镇图书馆(室)每年补助购书经费10万元。
  3、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地方特色文化数据库建设项目。
  (三)市本级农村地方特色文化活动补助:
  1、农村文化交流、文化艺术周等活动。
  2、农村文体团队、文化活动特色品牌项目。
  3、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场次补助。
  (四)其他经批准的农村文化建设事项。
  以上奖励和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本区域的农村文化建设,不得用于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也不得用作个人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区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共同申请单位。区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区域申请补助项目,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筛选汇总后联合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市本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二)如属达标项目,应附有关部门的文件或证书。
  (三)如属设施项目,应附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
  (三)如属文化活动项目,应附活动内容、参与人数、社会影响及此项活动的合理成本支出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每年6月和10月底前为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在受理申请报告后,采用联合方式及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嘉兴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定。
  第九条 补助经费经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一个星期内下达到区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区财政部门在收文后一个星期内下达到镇政府,镇政府在收文后一个星期内拨付给补助单位。设备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统一采购后,由市文化局办理相关手续,直接送达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汇报并提出书面意见,并按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经报嘉兴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定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对各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暂停核批或追回专项资金奖励补助,两年内取消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或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申报项目有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已享受资金补助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
  5、项目实施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6、不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发现违反财政法规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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