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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社[2011]29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8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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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布嘉兴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嘉劳社[2010]80号)精神,现将2011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正常缴费。2011年参保并正常缴费,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有地居民统一以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给予补贴)。其中3%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分别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详见附件1)。
  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
  二、2011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奖励扶助。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将到龄奖励扶助改为即期投入,在其参保缴费期间按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缴费特殊补贴并记入缴费补贴账户,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补贴资金市本级由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分别按4:4:2比例承担(原未建立财政体制的街道,街道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区政府各承担50%)(见附件2)
  三、特殊人群参保。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缴费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见附件3)。
  附件:1.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财政补贴额
  2.2011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奖励扶助财政补贴额
  3.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人群参保财政补贴额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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