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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13]197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5-15
实施时间: 2013-5-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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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加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嘉兴市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5日
  嘉兴市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加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临时性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嘉兴市财政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由市财政局设立的,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公物仓范围的固定资产和罚没物资的处置进行统一管理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遵循厉行节约、余缺调剂、循环使用、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落实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并对受托仓库保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七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市行政事业单位富余、闲置及超标的各类资产(不包括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二)市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已更新淘汰的资产。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所购置的实物资产。
  (四)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合并单位的多余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物品上缴财政公物仓。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凡单价原值在1000元(专用设备有1500元)以内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凡单价原值在1000元(专用设备有1500元)以上的,由上缴部门或单位填写《嘉兴市财政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由公物仓工作人员当场清点验收并确认签字后,按下列情况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一)每年年度终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超标的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财政公物仓。
  (二)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定期收缴财政公物仓。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单位在新购置资产配发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在10天内缴入财政公物仓,其中更新车辆必须在新车上牌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旧车上缴财政公物仓,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所购置的实物资产,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负责在活动(会议)结束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五)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其原有的所有资产,必须在撤销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六)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归并并入单位。如果有多余的资产,必须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第九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配、使用。
  公物仓资产调配或借用给临时机构、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调拨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调拨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局出具《嘉兴市财政公物仓资产调拨通知书》(附件2),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资产使用单位对调拨资产要及时登记,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二)单位临时借用。单位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应填写《嘉兴市财政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3),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物仓管理人员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应出库手续。归还资产时,市财政局应在《嘉兴市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上填写资产归还情况,经公物仓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归还入库手续。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市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公物仓进行配置。凡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不得新购,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第十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
  (一)凡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价格认定机构核价,交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二)公物仓资产需报废、报损及捐赠的,按规定程序(其中报废资产需经技术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报批后办理资产报废、报损及出库手续。
  (三)凡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应交国家定点的商业机构按质定价,纳入正常渠道进行变价处理,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四)公物仓资产用于公益捐赠的,经财政局审批,并与接受单位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后办理出库。
  第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严格按照《嘉兴市级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7]17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办理好出入库手续,定期清点盘库,及时编报报表,确保账、册、物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各类公物,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嘉兴市财政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2.嘉兴市财政公物仓资产调拨通知书
  3.嘉兴市财政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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