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20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6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10万元,再度提高至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具体规定了操作细则。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以自行填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若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税务咨询热线12366,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 皖国税函[2014] 2014/4/11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粤国税函[2008] 2008/4/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 粤地税函[2014] 2014/5/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 内政发[2014]87 2014/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 000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4/1/1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12/17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 粤财法[2009]12 2009/9/2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