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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金监管[201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18
实施时间: 2015-3-1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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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有效提升行业形象和良好声誉,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本公司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司证照,明示规范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亮证经营情况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亮证内容至少包括:市金融局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内容至少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超过规定利率区间发放贷款;不超范围经营;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业务等。
  三、请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亮证经营工作,及时将相关营业场所工作照报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备案。
  四、请各区县金融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机构做好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并及时更新证照信息,如实评价机构亮证经营情况计入监管评级结果。
  五、我局将结合年审及现场监管等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告检查结果并针对性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严格做好监管评级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5年3月18日
  (联系人:于源升;联系电话:5898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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