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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2]1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4
实施时间: 2002-5-14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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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轻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1]139号文规定,按照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家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有关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免税待遇。办理免税证明暂按以下程序进行:1、纳税人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并按证明表报送有关证明材料;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省辖市国税局外税部门复核、批准,并层报总局备案。
  二、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在三年内居民身份变更,或所持证明表三年期满后,仍需享受免税待遇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表,税务机关可根据协定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查。
  未申请免税或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三、各地按照总局下发的表式样尽快印制《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备纳税人填报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14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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