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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基协发[2014]20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4-8-22
实施时间: 2014-8-22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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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金托管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和基金托管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
  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托管人按其章程规定基金托管部门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基金托管部门分管基金托管业务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任职条件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曾担任过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或曾担任过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已解聘且解聘期超过3年的人员,在聘任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应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托管人应在其聘任前向协会预约考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预约函;
  (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件1)。
  协会向通过考试人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的有效期为1年。
  三、任职备案材料
  聘任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任备案报告;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聘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聘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聘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聘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聘任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聘任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聘任职务、副总经理分管业务、聘任日期等信息,并说明聘任条件和程序的合规性。
  协会收到基金托管人的任职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任职备案函。
  基金托管人收到协会出具的任职备案函后,聘任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监会接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相关处室的高管任职谈话。
  解聘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时,基金托管人应向协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解聘备案报告;
  (二)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文件复印件。
  解聘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解聘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解聘前职务、解聘日期等信息,并说明解聘程序的合规性。
  协会收到基金托管人的解聘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解聘备案函。
  上述备案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备案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PDF或WORD)通过专门的信息系统报送。在系统正式使用前,通过协会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ggba@)报送。
  四、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备案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且非正在履行解聘程序的,基金托管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统一备案,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托管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附件3);
  (二)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
  机构在申请开展托管业务前,拟聘任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符合上述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并参加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机构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后30日内按照上述“任职备案材料”的要求,向协会履行其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备案。
  六、协会自律措施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采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七、基金托管人联系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报送法律知识考试预约申请材料和任职备案材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66578208
  传真:010-66578256
  邮箱:ggba@
  附件1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3基金托管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docx    
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基金托管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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